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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复核办法(试行)

来源:本站    日期:2016-07-22    点击次数:
 

第一条 根据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中医师认证中心《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及有关考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考生成绩复核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考生对本人实践技能考试成绩确有疑问,可以向报名点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报名点再上报考点受理复核;

第四条 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至报名点填写《重庆市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报名点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加盖报名点(或所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章,与考生身份证、准考证复印件一起上报考点,由考点进行成绩复核;

第五条 考点收到考生成绩复核申请材料后,应成立由考点负责人、纪检人员、考务人员基地总考官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成绩复核小组,对考生技能考试成绩进行仔细复核

第六条 复核范围限于:(1)主观题答卷、各考站考试项目等有无漏评、漏统,合分、登分、统分是否有误,对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2)违纪、违规等记录异常的;

第七条 申请成绩复核时限为: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超过时限,原则上不再受理成绩复核;

第八条 报名点在收到考生成绩复核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考点;

第九条 考点在收到报名点上报的复核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成绩核查并书面回复;

第十条 考点对考生成绩的复核情况须报考区备案。如需更正成绩的,须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规定程序报经考区领导签字同意;

第十一条 考生成绩复核结果由报名点送达考生。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复核,由重庆市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725日起实施。

 

 

重庆市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工作单位

所属考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申请复核考试科目(类别)

原成绩

申请复核理由:

申请人签名:

    

报名点(区县卫计委)意见:

(章)

    

考点意见:

  (章)

         

复核结果:

参与复核人员签字:          

      

备注:本表原件留存考点,复印件加盖考点鲜章后报考区备案。

 

 

附件:重庆市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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