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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哪些待遇?来看重庆医保权威解答

来源:本站    日期:2020-08-26    点击次数:
    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的待遇又包括哪些?女职工生育产假是多少天?针对部分网友的提问,5月14日,重庆市医保局就生育保险相关问题进行了集中回答,这些权威解答,请收好。

    一、哪些人可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否需要单独参保、单独缴费?个人需要缴费吗?

    市医保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需要缴费;2017年我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

    二、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应该如何享受待遇?可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市医保局:

    随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方面的费用是可以在医院联网结算报销的,生育津贴出院后到参保当地提交申请即可。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三、参加了重庆市的城乡居民医保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市医保局:
    重庆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生育方面可以享受:

    门诊产前检查报销100元。以医院上传的其怀孕首次检查时间为起始时间,8个月为一个周期,期间发生的检查费用超过限额的按限额补助,不足的按实际发生额补助,其费用不受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限制。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定额报销400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具备剖宫产指征的孕产妇,在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照《重庆市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4〕167号)规定实行单病种定额结算;在未执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按普通住院结算,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补足。

    四、如果工作单位变更,如何接续生育保险?

 市医保局:
    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7〕190号)等文件规定,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单位职工的有关规定需要重新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后,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重庆市女职工生育产假是多少天?

 市医保局: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8天。

    同时,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前述128天生育产假基础上,对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

    另外,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六、重庆市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是多少?

 市医保局:

    按照《重庆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如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总额与本人工资待遇总额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七、重庆市生育生活津贴发放方式是怎样的?

 市医保局: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4号)明确:为确保参保人提交资料后及时审核、发放待遇,同时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享受待遇原则,我市生育保险的生育生活津贴发放方式变更为按月发放。

    八、生育保险发生欠费后再补缴是否影响生育保险待遇?

 市医保局:
    重庆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于2017年合并实施,《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渝人社发〔2017〕190号)及相关政策规定,合并实施后,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两项保险的待遇。

    参保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两项保险待遇。

    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不予支付,欠费期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由单位支付。

    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两项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九、生育保险在报销生育医疗费时,是不是生育时发生的所有医疗费都给予报销,报销的范围有没有限制?

    市医保局:

    生育保险执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规定,其中医疗保险规定需个人先部分负担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十、生育保险报销需要事先报备吗?报销有时限规定吗?

 市医保局:

    生育保险报销不需要事先报备,参保人或委托人就在参保人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90日内持相关报销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报销。

    在重庆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费用在医疗机构进行联网报销,参保人或其委托人需按前述规定时间持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生育生活津贴的领取。具体办理情况可以咨询参保地医疗保障部门。

    十一、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市医保局:

    未连续参保缴费满六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欠费达6个月及以上的,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不予支付的情形包括:

    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来源:华龙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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